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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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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

2026年09月09日 管理员 13 次浏览 康复服务

ICS 11.180.20CCS 45MZ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行 业 标 准MZ/T XXXXX—XXXX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

Manual wheelchair electric power assist devi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MZ/T XXXXX—XXXX目 次

IMZ/T XXXXX—XXXX

IIMZ/T XXXXX—XXXX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IIIMZ/T XXXXX—XXXX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结构、要求、检验方法、产品说明书、整车标识和合格证、检验报告、检验规则。本文件适用于安装在手动轮椅车前部,以电力驱动、为手动轮椅车提供动力的助力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T 3565.4 自行车安全要求 第4部分:车闸试验方法GB/T 18029.2 轮椅车 第2部分:电动轮椅车动态稳定性的测定GB/T 18029.3 轮椅车 第3部分:制动性能的测定

GB/T 18029.4 轮椅车 第4部分:电动轮椅车和电动代步车理论能耗的测定

GB/T 18029.6 轮椅车 第6部分:电动轮椅车最大速度、加速度和减速度的测定GB/T 18029.9 轮椅车 第9部分:电动轮椅车气候试验方法GB/T 18029.10 轮椅车 第10部分:电动轮椅车越障能力的测定GB/T 18029.11 轮椅车 第11部分:测试用假人GB/T 18029.13 轮椅车 第13部分:测试表面摩擦系数的测定GB/T 18029.15 轮椅车 第15部分:信息发布、文件出具和标识的要求

GB/T18029.21 轮椅车 第21部分:电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和电池充电器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试方法GB/T 18029.22 轮椅车 第22部分:调节程序

GB/T 18029.31 轮椅车 第31部分:电动轮椅车的锂离子电池系统和充电器 要求和试验方法GB/Z 13800 手动轮椅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

一种可夹紧或装配于手动轮椅车前部或后部、自带独立电动驱动力,前部安装时通过改变相对角度

实现转向拖拽驱动、后部安装时实现推送辅助驱动,且不改变轮椅原有主体结构的可拆卸电动助力驱动装置。

注1:前部安装的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也称为“轮椅车头”。后部安装的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也称为“小尾巴”。

4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结构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主要包括车轮、电机、制动装置、车架、连接装置、电池、鸣号装置、闸把、把手。图1为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结构示意图。MZ/T XXXXX—XXXXa)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 b)与手动轮椅车组装后的结构标引序号说明:1——鸣号装置;2——闸把;3——把手;4——电池;5——车架;6——连接装置(包含各种连接形式);7——车轮;8——手动轮椅车。图1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结构示意图

5 要求

一般要求如无特殊规定,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外观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零部件外表面以及所有手能触及的部位均应平整光滑,不应有锋棱、毛刺、尖角等。装配

5.3.1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装配后其各项功能应能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正常使用,所有转动、移动

部件均应运动均匀、灵活,间隙适当,无卡滞或松弛现象。

5.3.2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方向控制机构应操作方便,复位可靠,并有调节余地。

5.3.3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电池应不使用工具可拆卸。

重量

用于登乘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重量不应超过20 kg。速度手动轮椅车与电动助力装置装配好后,最大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5 km/h。注:连续下坡行驶等情况下,车速可能会超过15 km/h。MZ/T XXXXX—XXXX闸把

5.6.1 最大闸把行程不应大于75 mm。

5.6.2 闸的应用最大力不应大于:

a) 60 N推力;b) 40 N拉力。行驶制动距离水平路面制动距离应小于等于3.5 m。最大安全坡度制动距离应小于等于6 m(坡度8°)。爬坡性能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能爬上15°的坡道。车架振动强度车架在振动强度试验后,各部位不得有可见裂纹、破损、明显变形、永久变形和松动。车架冲击强度

5.10.1 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试验后,车架应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减震装置的任何零件应无分离。

5.10.2 冲击试验(车架落下)

试验后,车架应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组合件及减震系统的任何部分应无分离现象。鸣号装置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装有鸣号装置,鸣号装置的声压级应为75 dB(A)~100 dB(A)。理论行驶距离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至少能连续行驶20 km。连接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导线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用插接器连接导线的,主回路导线插接器的拉脱力应大于50 N,次回路导线插接器的拉脱力应大于20 N;

b) 用接线端子连接导线的,包括蓄电池组内部导线,螺钉紧固接线端子的拆卸扭矩应大于1.2N·m,螺母紧固接线端子的拆卸扭矩应大于1.8 N·m。接触电阻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限流保护值大于10A的,其主回路导线的所有连接应采用永久性连接或接线端子防松连接,且接触电阻值不应大于相同接触长度的导线电阻。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其他连接方式的接触电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插接元件类,通过最大工作电流小于或等于200 mA的,其接触电阻值不大于25 mΩ;通过最大工作电流大于或等于200 mA的,其接触电阻值不大于10 mΩ。

b) 开关元件类,通过最大工作电流小于或等于200 mA的,其接触电阻值不大于50 mΩ;通过最大工作电流大于200 mA的,其接触电阻值不大于10 mΩ。电压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标称输出电压不大于直流(DC)36 V。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MZ/T XXXXX—XXXX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在充电状态下,其输出端与主回路应切断,其输出端口(与主回路连接)的电压应为0 V(直流)和0 V(交流)。充电过压保护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应有充电过压保护功能。当蓄电池系统的充电电压值大于制造

商明示的充电过压保护值时,其应在1 s内切断充电电路。蓄电池系统判断充电过压的精度误差应为±1%。充电过流保护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应有充电过流保护功能。当蓄电池系统的充电电流值大于制造

商明示的充电限流保护值时,其应在1 s内切断充电电路。蓄电池系统判断充电过流的精度误差应为±5%。充电口错接保护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的充电口应有错接保护功能。当蓄电池系统的输入端口正负电

极与充电器的输出端口正负电极错接时,其充电回路应无电流输出。正确连接后,蓄电池系统应能正常充电。放电保护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应有放电过流保护功能。蓄电池系统在放电过程中,当放电总

电流(主回路电流加次回路电流)达到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最大工作电流(取实测值与制造商明示

的限流保护上限值的较大值)的105%时,其应在1s内切断所有放电电路。蓄电池系统判断放电过流的精度误差应为±5%。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制造商明示的限流保护值应小于其配用蓄电池组明示的最大放电电流的95%。温度保护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应有温度保护功能。当蓄电池系统的充电工作温度高于制造商

明示的最高充电工作温度或低于制造商明示的最低充电工作温度时,以及当蓄电池系统的放电工作温度

高于制造商明示的最高放电工作温度或低于制造商明示的最低放电工作温度时,其应在30s内切断充电或放电电路。保护装置失效断电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系统的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在任何状态下出现保护装置失效时,应能立即切断蓄电池组的内部连接,且不能自动恢复连接。电池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在电池上永久标识电池容量信息。

用于登乘的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电池容量不应超过300 Wh,电池不使用工具可拆卸。环境要求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满足GB/T 18029.9的要求。显示要求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能够清楚显示剩余电量。电磁兼容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满足GB/T 18029.21要求。电池和充电器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电池和充电器应满足GB/T 18029.31要求。MZ/T XXXXX—XXXX

6 检验方法

测试条件

检验和记录数值应在温度为20 ℃±15 ℃、相对湿度为60%±35%的条件下进行。

如果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装有充气轮胎,将其充气至制造商推荐的压力。如果给出了压力范围,

则充气至此范围的最高压力。如果制造商未给出轮胎充气压力,则应充气至轮胎制造商推荐的最高压力。

在测试时,与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连接的手动轮椅车应符合GB/Z13800的要求,手动轮椅车应按照GB/T 18029.22调节。

如未有特殊规定,测试时,应在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连接的手动轮椅车上放置100kg测试用假人。测试用假人放置方法应符合GB/T 18029.22的要求。注:测试用假人应符合GB/T 18029.11的要求。

本标准所涉及的测试路面的摩擦系数应符合GB/T 18029.13的要求,并且有足够的尺寸进行试验。

测试路面内任意间隔为1 m的两点上的假想平面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5 mm之内,以此作为平整度。可以用1 m直边来评估此平面。检验顺序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检验可按任意顺序进行。外观的测定对外观要求采用目测、手感、试用、观察等方法进行检验。装配的测定对组合装配项目,通过实际组装操作确定。重量的测定测量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及其附件的总质量,取整到千克。速度的测定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警告:该测试对真人试验驾驶员和测试人员具有潜在危险。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避免受伤。任何附加的重物都宜牢固的做好保护。

测试前,在与电动助力装置连接的轮椅车上放置100 kg测试用假人或同等重量的驾驶员。

将试验车与手动轮椅车组装后从静止开始加速行驶,调速转把应保持在最大开度,试验车行驶速度

到达最高速度,并保持该最大速度,通过2 m的测试区间,记录通过该测试区间的平均速度值;试验往返进行2次,取平均值。闸把的测定按照GB/T 3565.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行驶制动距离的测定将试验车与手动轮椅车组装后,按照GB/T 18029.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爬坡性能的测定将试验车与手动轮椅车组装后,按照GB/T 18029.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车架振动强度的测定按照GB 1776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车架冲击强度的测定按照GB 1776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MZ/T XXXXX—XXXX鸣号装置的测定按照GB 1776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理论行驶距离的测定将试验车与手动轮椅车组装后,按照GB/T 18029.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连接的测定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导线连接测试方法如下:a) 插接器连接:采用拉力器测试;b) 接线端子连接:采用目检和扭力扳手测试。接触电阻的测定用精度为±0.2%的低电阻测试仪,按以下方法进行测量:

a) 对于用接线端子连接的接触电阻测量:将低电阻测试仪与接线桩两端连接,在5.0A/mm²电流

强度下,达到热平衡后,测量其接触电阻值,并与接线接触部分的相同长度导线的电阻值比较;

b) 对于用插接元件类或开关元件类连接的接触电阻测量:在插接器进行10次插拔或开关进行10

次闭合后,将低电阻测试仪与插接器或开关两端连接,在5.0A/mm²电流强度下,达到热平衡后,测量其接触电阻值。电压的测定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电压用电压测量仪,按以下方法进行测量:

a) 以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主要金属部件(如:车架、车把、衣架等人体可能接触的部件)为基准点,测量并记录除主回路及与蓄电池组直接连接的电路之外的任何电路的电压值;

b) 开启电源,测量并记录蓄电池系统输出端口(与主回路连接)的电压值;关闭电源,测量并记录蓄电池系统输出端口(与主回路连接)的电压值。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的测定

在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的输出端口(与主回路连接)并接一个电压表。将充电器的

输出端与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的输入端连接,输入端与市电连接后,对剩余容量小于额

定容量50%的蓄电池系统进行充电。打开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开关,记录电压表的读数;充电结束

后(充电器无电流输出,但仍与市电连接),记录电压表的读数;当充电器的输出端与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蓄电池系统的输入端断开时(开关打开状态),记录电压表的读数。充电过压保护的测定

试验前按制造商明示要求,对试样蓄电池系统进行完全充电后搁置2h再进行本项目试验。

按图2所示,将电压表、电流表、蓄电池系统、可调电压源、示波器连接在充电电路上,用稳压电

源串联二极管D1替代蓄电池,稳压电源输出设定为蓄电池系统的额定电压,合上开关K1,使其正常工作。

将可调电压源从0 v开始逐渐加大,记录电压表电压测量值;当电压数值达到蓄电池制造商明示的充电过压保护值上限的105%时,记录示波器的电流测量值为0 A的时间。图2 蓄电池系统充电过压保护试验示意图充电过流保护的测定MZ/T XXXXX—XXXX

按图3所示,将示波器、电流表、可调恒流源、蓄电池系统连接在充电电路上,合上开关K1,使其

正常工作。将电子负载的电流从0 A开始逐渐加大,记录电流表的电流测量值;当电流表的测量电流值

达到电池制造商明示的充电限流保护上限值的105%时,记录示波器的电流测量值为0 A的时间。图3 蓄电池系统充电过流保护示意图充电口错接保护的测定

试验前按制造商明示的要求,对试样蓄电池系统进行完全充电后搁置1 h再进行本项目试验。

按图4所示,将充电器、电流表和蓄电池系统连接在充电电路上,充电器的输出端口与蓄电池系统

的输入端口的正负电极错接,合上开关K1,记录电流表的测量值;保持15 s后断开开关K1,正确连接充电端口的正负电极,合上开关K1,查看蓄电池系统充电情况。图4 充电口错接保护试验示意图放电保护的测定

按图5所示,将可调电子负载、示波器、电流表、电压表、蓄电池系统等连接在电路上,用稳压电

源替代蓄电池,合上开关K1。将稳压电源输出电压依次设定为最高电压上限值的95%、标称电压值、最

低电压下限值的105%,用电压表监测放电端口的输出电压。放电电流为标称持续电流,按以下放电电流值放电:

a) 将电子负载的电流从0 A开始逐渐加大,当放电电流值达到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放电限流保护值的95%时,查看蓄电池系统输出电路闭合情况;

b) 继续加大电子负载电流,当放电电流达到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放电限流保护值的105%时,通过示波器记录电流表电流测量值为0 A的时间。记录3个不同测试电压的放电限流保护值。图5 蓄电池系统放电过流保护试验示意图温度保护的测定

试验前按制造商明示的要求,对试样蓄电池系统进行完全充电后搁置1h再进行本项目试验。

将点温计探测端与蓄电池系统的温度传感器固定,与蓄电池系统连接的测量仪表和其他电器部件通过导线连接安置在试验箱外。蓄电池系统温度保护试验方法如下。

a) 将剩余容量小于额定容量30%的蓄电池系统放入其制造商明示的最高充电温度低5 ℃的试验

箱中央,在蓄电池系统的输入端口串接一个电流表,与适配的充电器连接,使其正常工作。MZ/T XXXXX—XXXX

逐渐增加试验箱温度,当蓄电池系统的内部温度或某一单体电池的温度达到制造商明示的最高充电温度时,记录电流表读数为0 A的时间。

b) 将剩余容量大于额定容量90%的蓄电池系统放人其制造商明示的最高放电温度低5 ℃的试验

箱中央,在蓄电池系统的输出端口串接一个电流表,接上模拟荷载,使其正常工作。逐渐增

加试验箱温度,当蓄电池系统的内部温度或某一单体电池的温度达到制造商明示的最高放电温度时,记录电流表读数均为0 A的时间。

c) 将剩余容量小于额定容量30%的蓄电池系统放人比其制造商明示的最低充电温度高5 ℃的试

验箱中央,在蓄电池系统的输入端口串接一个电流表,与适配的充电器连接,使其正常工作。

逐渐降低试验箱温度,当蓄电池系统的内部温度或某一单体电池的温度达到制造商明示的最低充电温度时,记录电流表读数变为0 A的时间。

d) 将剩余容量大于额定容量90%的蓄电池系统放人比其制造商明示的最低放电温度高5 ℃的试

验箱中央,在蓄电池系统的输出端口串接一个电流表,接上模拟荷载,使其正常工作。逐渐

降低试验箱温度,当蓄电池系统的内部温度或某一单体电池的温度达到制造商明示的最低放电温度时,记录电流表读数变为0 A的时间。保护装置失效断电的测定

将电压表并接在锂离子蓄电池组的正极和负极上,其读数为锂离子蓄电池组的总电压。用导线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连接后记录电压表的读数;移开导线后记录电压表的读数。a) 将锂离子蓄电池系统的输入端口正极与锂离子蓄电池组的正极进行连接;或

b) 将锂离子蓄电池系统的输出端口(与主回路连接)正极与锂离子蓄电池组的正极进行连接;或

c) 将锂离子蓄电池系统的输出端口(与次回路连接)正极与锂离子蓄电池组的正极进行连接。如果保护装置是负极连接,则按上述方法全部负极连接进行试验。电池的测定观察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电池铭牌信息。环境要求的测定按照GB/T 18029.9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显示要求的测定按照说明书指示,观察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电量指示装置。电磁兼容的测定按照GB/T 18029.2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7 产品说明书、整车标识和合格证

产品说明书

每辆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出厂和销售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并至少包括以下涉及安全的内容。

a) 说明书封面上标明要求使用者在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以及请用户妥善保存使用说明书;

b)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应超过15km/h;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c) 主要结构示意图;d) 告诫不要将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借给不会操纵的人员行驶,以免发生伤害;

e) 雨、雪天骑行,制动距离会延长,注意减速慢行;暴雨等恶劣天气,尽量避免出行。标识MZ/T XXXXX—XXXX

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车身及所使用电池上应具有永久性标识。车身永久性标识应用中文标明以

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最大速度、外形尺寸。电池上永久性标识应包括电池类型、电池容量。合格证

合格证应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生产日期/制造日

期、最高设计速度、驱动轮尺寸、电动机功率与额定电压、整车标识位置、电池类型、电池容量、产品照片等。

8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 产品的名称、型号、产品编号;b)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c) 被测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的照片;d) 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e) 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的签名;f) 关于被测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是否满足本文件要求的结论。

9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每台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应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9.1.1 出厂检验项目:

a) 表面要求(5.1)b) 装配要求(5.2)c) 速度要求(5.3)型式检验

9.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年产量超过30万辆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9.2.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内容。

抽样和判定原则

9.3.1 抽样产品应从制造商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

9.3.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的任一批次中,抽样比率按每3000台抽取3台,不足3000台也

要抽3台进行。

9.3.3 抽样基数在成品库房进行时,基数应不少于50辆,在其他环节进行时,视情况而定。

9.3.4 进行型式检验的三台样品中,有两台及其以上不合格时,则本批视为不合格。

9.3.5 进行型式检验的三台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时,允许抽取双倍数量的样品重复进行不合格项目

MZ/T XXXXX—XXXX的检验,若重复检验中仍有一台不合格时,则本批视为不合格。

9.3.6 对判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商对该批次不合格项进行修整后重新提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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