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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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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2026年09月09日 管理员 14 次浏览 政策文件

ICS 13.100CCS C 7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XXXXX—XXXX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Criteria for major accident potential judgement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征求意见稿)(本草案完成时间:2026.4.8)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GB XXXXX—XXXX目 次

IGB XXXXX—XXXX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IIGB XXXXX—XXXX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程序、判定规则、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事故隐患major accident potential危害程度或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4 判定程序

相关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a) 检查:现场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情况;b) 核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开展核实认定;c) 判定:按照第5、6、7章规定进行判定;

d) 论证:对判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按照本文件判定存在困难的,应成立相关领域专家组开展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

e) 告知:将经判定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结果,及时告知养老机构,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消除隐患;f) 验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5 判定规则

5.1 符合第6章规定的任一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该养老机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2 符合第7章规定的6项及以上判定要素的,应综合判定该养老机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素:

a) 因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b)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GB XXXXX—XXXXc) 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选址

6.1.1 养老机构选址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示例1:距离加油站、燃气站<50m。示例2:距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100m。

6.1.2 养老机构设置在山洪口、河道边、山区河谷地带等洪涝、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域。

6.2 建筑

6.2.1 设置在依据JGJ125鉴定为 C 级或 D 级危房的建筑内。

6.2.2 老年人居室、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3 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且未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

隔。

6.2.4 未依照GB55037要求设置避难间。

6.2.5 内装修材料不符合GB55037要求。

6.2.6 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未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6.2.7 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非A级不燃材料。

6.2.8 老年人居室未采用不燃性实体墙,未分隔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6.2.9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养老机构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6.2.10 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的养老机构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2.1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 消防

6.3.1 在门窗上设置紧急情况下无法快速开启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3.2 已设置的消火栓系统存在以下情形:

a) 消火栓系统管网内无水;b) 消防水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c)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控制失效。

6.3.3 已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存在以下情形:

a) 消防水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b)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控制失效;c) 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

6.3.4 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以下情形:

a) 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

b) 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c) 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联动控制失效。

6.3.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完全占用、堵塞或封闭。

6.4 食品

6.4.1 内设食堂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食品制作、供应。

GB XXXXX—XXXX

6.4.2 向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订餐或采购食品。

6.5 医疗卫生

6.5.1 内设医疗机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配备具备执业资

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6.5.2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共处同一建筑物内,未进行物理隔离、分区管理。

6.6 其他

6.6.1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合格、超过检验有效期、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电梯、锅炉、

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6.6.2 在建筑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等充电。

6.6.3 未指定专人管理火种火源、尖锐物品,老年人居室存放火种火源。

7 综合判定要素

7.1 日常管理

7.1.1 未建立消防、食品、特种设备、巡查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员。

7.1.2 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会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设备等消防控

制设备。

7.1.3 未每日开展安全巡查(含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且未对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和处置。

7.1.4 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

养。

7.1.5 未开展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及季度培训,工作人员未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岗位应急处置流程。

7.1.6 未每半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7.1.7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

7.1.8 在养老机构内部动火作业时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或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动火作业现

场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现场看护措施。

7.2 建筑消防和设施设备

7.2.1 养老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除外)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7.2.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未

设置消防电梯。

7.2.3 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及相关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疏散、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等指示标

志,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7.2.4 设有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7.2.5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

7.2.6 未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2.7 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

7.2.8 使用燃气的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7.3 食品和医疗卫生

7.3.1 发现老年人患有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

GB XXXXX—XXXX

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未立即向属地卫生健康、疾控、民政部门报告,或未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7.3.2 订餐或采购食品超出供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范围。

7.3.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7.3.4 采购、贮存、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8 评价与改进

8.1 养老机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实施重点,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及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验证

隐患判定准确性和整改措施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8.2 养老机构应针对事故隐患逐项整改,及时核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8.3 养老机构应排查安全管理体系缺陷,完善制度与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GB XXXXX—XXXX参 考 文 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6]《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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