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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宁服务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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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宁服务基本规范

2026年09月09日 管理员 7 次浏览 政策文件

ICS 03.080.99CCS A20MZ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 XXXXX—XXXX养老机构安宁服务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hospice service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征求意见稿)(本草案完成时间:2025.09.09)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MZ/T XXXXX—XXXX目 次

IMZ/T XXXXX—XXXX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老年医学学会、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解

放军总医院)、阜阳红叶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寸草春晖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略。IIMZ/T XXXXX—XXXX养老机构安宁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安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提供安宁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171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操作规范MZ/T 221 悲伤辅导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宁服务 hospice service

为临终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的临终生活照料、舒适护理、症状控制、心理社会支持、哀伤辅导以及后事指导等活动。[来源:GB/T 35796—2017,3.3,有修改]

3.2

临终老年人 dying elderly people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各种慢性疾病终末期或自然衰老至多脏器功能衰竭、实施抢救措施不能延续生命的老年人。

3.3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 38600—2019,3.1]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应制定安宁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及应急预案。

4.1.2 应配备服务团队,定期开展安宁服务培训。服务团队宜包括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

询师、医生和护士等。

4.1.3 应配置与安宁服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4.1.4 应对安宁服务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可参照MZ/T 216。

4.1.5 应妥善保管服务档案,主要包括临终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服务协议、服务方案及服务记录等。

4.2 服务人员要求

4.2.1 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应具备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医生和护士应取得职

业资格并已注册。

4.2.2 应具备安宁服务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良好,自愿从事安宁服务。

4.2.3 应遵守安宁服务伦理道德,尊重老年人的风俗习惯,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4.2.4 应定期接受安宁服务培训,掌握安宁服务相关知识及技能。

MZ/T XXXXX—XXXX

4.3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4.3.1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宁服务分区或安宁服务用房,与周边空间环境关系协调,无相互干扰。

4.3.2 应根据老年人的风俗习惯,遵从亲属及老年人意愿,合理布置居室和环境。

4.3.3 安宁服务区域和用房应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物品整洁、床单位干净舒适。

4.3.4 应规划遗体的运出路径,遗体不应穿越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或居室。

4.3.5 应配备开展安宁服务的设备,如血压计、体温计、呼叫装置、给氧装置、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血糖监测仪等;宜配备心电图机、治疗车、转运担架或转运车、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防压疮床垫及音乐播放设备等。

5 服务流程

5.1 咨询接待

服务团队应通过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解答安宁服务相关问题,介绍安宁服务内容等。

5.2 服务需求及服务风险评估

应对有安宁服务需求的临终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进行服务需求及服务风险评估:a) 临终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主要包括生活照料、舒适护理、症状控制及心理社会支持;b) 临终老年人的服务风险主要包括呛咳误吸、跌倒坠床及自伤或自杀;c) 相关第三方的服务需求主要包括哀伤辅导及后事指导。

5.3 签署服务协议

5.3.1 开展安宁服务前,机构应与相关第三方签署安宁服务协议。

5.3.2 安宁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期限、双

方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责任分担等。

5.4 制定服务方案

5.4.1 服务团队应根据整体评估结果制定服务方案,并由相关第三方确认。

5.4.2 当临终老年人的病情发生变化或服务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5.5 实施服务

5.5.1 安宁服务团队应按照服务方案实施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5.5.2 安宁服务的内容应符合第6章的相关要求。

5.5.3 当临终老年人病情好转、离世、转诊或出院,或提出终止服务协议时,服务终止。

5.5.4 临终老年人离世或离院后,机构应对所在居室及床单位进行消毒处理。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生活照料

6.1.1 生活照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起居照料、饮食照料、清洁卫生照料、排泄照料、体位转移照料等。

6.1.2 应按照MZ/T 171的要求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保持临终老年人身体干净舒适。

6.2 舒适护理

6.2.1 应通过舒适护理方法减轻临终老年人的身心痛苦,达到身心舒适。

6.2.2 宜提供口腔护理、压疮及伤口护理、排尿及排便异常护理及症状护理等,改善临终老年人的身

体舒适度。

6.2.3 应通过陪伴、倾听与抚慰等方法,缓解临终老年人的孤独感和焦虑抑郁。

6.3 症状控制

6.3.1 应通过日常观察和询问及时发现临终老年人的痛苦症状,针对痛苦症状给予用药指导。

MZ/T XXXXX—XXXX

6.3.2 应通过非药物方法缓解临终老年人的痛苦症状。

注:常用的非药物方法包括:理疗、针灸、按摩及心理辅导等。

6.3.3 当症状控制效果不佳时,应及时请专业人员会诊或转诊至医疗机构。

6.4 心理社会支持

6.4.1 应通过心理疏导,缓解临终老年人的恐惧、焦虑和抑郁情绪。

6.4.2 应通过非药物心理干预缓解临终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

6.4.3 宜协调临终老年人的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和社会慈善资源。

6.4.4 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遗嘱指导,协助完成心愿等。

6.4.5 对存在心理困扰的相关第三方,宜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

6.4.6 宜在机构内定期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开展生命教育。

6.5 哀伤辅导

6.5.1 应引导和帮助相关第三方表达悲伤情绪。

6.5.2 应指导相关第三方以适宜的方式悼念逝者。

6.5.3 哀伤辅导的服务内容可按照MZ/T 221执行。

6.5.4 对出现异常哀伤行为的相关第三方,宜给予抚慰并转介至专业机构。

6.6 后事指导

6.6.1 应指导相关第三方按照临终老年人的意愿提前备好相关物品。

6.6.2 应秉持尊重逝者的态度,协助相关第三方参与遗体料理。

6.6.3 应尊重临终老年人的遗愿,协助相关第三方处理后事。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应定期对安宁服务进行评价。

7.2 评价方式主要包括自我评价及相关第三方评价等。

7.3 应根据第4章~第6章内容以及服务满意度进行服务评价。

7.4 依据服务评价结果,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MZ/T XXXXX—XXXXA A参 考 文 献[1]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2] GB/T 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3]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4]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5] MZ/T 216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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