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的评估、预防方法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发生压疮的预防。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压疮 pressure ulcer
由于人体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发生持续缺血、缺氧等而致的组织破损、溃烂、坏死。
3 评估
3.1 评估对象及部位
3.1.1
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只要符合下列任何 1 项应列入评估对象:
——卧床,不能自主翻身或不能自主动作者;
——疾病晚期者;
——消瘦或水肿,重度营养不良者;
——意识障碍,自主动作受限者;
——手术后或医疗措施固定,体位或活动受限者;
——慢性疾病导致感知觉障碍或功能障碍者;
——大小便失禁,局部潮湿者;
——高龄老年人,反应迟缓,自主动作困难者;
——发热者。
3.1.2
易发部位包括受压、缺乏脂肪组织保护、骨骼隆突,应重点评估下列部位:
——骶尾部;
——髂前上棘;
——肋缘突出部;
——髋部;
——脊椎体隆突处;
——肩胛部;
——枕骨粗隆;
——耳廓;
——肘部;
——膝关节的内外侧;
——内外踝;
——足跟部;